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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学者制度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5日 21:36 编辑: 浏览次数:

访问学者制度

  实验室欢迎国内外高级访问学者(以下简称访问学者)来室进行学术交流和短期工作。访问学者来访不仅有助于实验室的开放运行,扩大周边地区的辐射影响作用,更有助于推动国内外学术交流,提高实验室的学术研究水平和教学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在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制度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访问学者条件及访问期限

1、访问学者为应符合以下推荐条件:
  (1)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科研能力较强;
  (2)具有
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国内外优秀科技工作者,身体健康;
 (3)要求在申请专业方向与所学专业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曾独立主持或参与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是选派单位学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
  (4)所申请的专业方向与所学专业以及目前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专业方向应基本一致,在本专业有代表性的成果。

2、访问期限:

原则上,境外访问学者不低于3个月,境内访问学者不低于6个月。特殊情况需由实验室主任审批。

二、工作方式及要求

1、访问学者应按规定日期来室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由原单位提前来函代为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2、访问学者以参加实验室科研工作为主并可申请实验室开放课题研究基金。
  3、访问学者在实验室访问期间应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学院有关访问学者的管理规定及本办法。对违反规章制度或不能按时完成访问任务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进行访问学者工作的,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取消或终止其访问学者资格,并函告原选送单位。
  4、访问学者的作息时间、放假时间与实验室全体人员同步。请假在一周以下者,需告知所在部门负责人并报备办公室,一周以上者(含原单位出差)需向办公室请假获准后方可离开实验室;返回后应即到办公室销假。
  5、因故终止访问的,均须由原单位出具证明、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室务委员会讨论,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离室手续。

三、考核办法

访问学者访问结束后,至少应提交一篇SCI论文或科研报告,并进行一次学术报告,汇报工作成果。此外,需提交包括科研、教学工作及其它成绩等方面的个人工作总结。

四、科研课题、经费及成果

  1. 访问学者的研究课题一般应结合本实验室的学科方向及科研项目。与本访问学者基金有关的各项书面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等)和研究报告的第一完成单位需标注为急救与创伤研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Key Laboratory of Emergency and Trauma (Hainan Medical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其出版物、抽印本或影印本需报送实验室办公室备案。若自带课题或经费的,双方应就科研课题及经费问题另行协商。

  2. 访问学者参加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视双方参加者在科研项目中所起作用的情况,协商分享。如果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承担的是实验室重大课题,应由实验室主任与访问学者签署协议,明确访问期间完成的劳动成果,应归实验室或双方共有。

  3. 经费的各项开支一律遵照《急救与创伤研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开支范围限于该访问学者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所需要的试验材料费、仪器设备使用费、国内考察及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学术资料费、生活补助费和相关费用。访问学者来实验室工作期间的住宿费用由实验室负责,或与访问学者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