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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座(流动)科研人员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5日 21:35 编辑: 浏览次数:

客座(流动)科研人员工作条例

  1. 客座科研人员包括:客座教授(研究员)、高级访问学者、合作课题研究人员等;流动科研人员包括:博士流动站工作人员(博士后)、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及本科实习生。

  2. 客座人员入室时,应先到办公室报到,经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经过实验室规章制度、生物安全制度等培训并考核通过。

  3. 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由实验室课题负责人或项目合作者负责课题方面的指导或协调联合实验事宜。

  4. 客座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设备。如违反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经劝阻无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实验室工作。

  5. 实验研究数据应认真、详细、准确记录,并按《关于加强科技活动档案材料管理的规定》保存,不得擅自处理合作科研成果。

  6. 客座人员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的学术活动。不得从事与合作科研项目无关的其他科研活动。

  7. 客座人员发表文章时按《论文、论著等发表和专利、成果申请的有关规定》署名。

  8. 客座人员应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已被录用论文的印刷版或印刷电子版(如PDF格式文件)交到办公室,编入本年度实验室年报中。

  9. 如项目涉及成果保密问题,客座人员应与项目合作者签订特殊协议,按所签订的特殊协议有关条款处理。

  10. 如因违法工作规则而造成仪器设备等的损坏,须酌情赔偿损失。如由研究生所致,研究生及其导师应分别赔偿损失的30%和70%。

  11. 客座人员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归还借用物品,在室内学术活动中汇报研究情况(本科生按学校要求执行)。